包山楚墓出土的皮胄为马胄的推论 2016-07-11
乙组甲片与甲组相同,复原的组合体也应与之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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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认为甲、乙两组甲片属干人甲的前后身甲,根据复原所知的结构特点,两组各向前后弯曲,既不能合拢出领口和底缘,又难以形成双肩和两臂出入口,并不符合人体的体形。由于以上原因,甲、乙组甲片的组合体不应是人甲,而应属于马甲的一部分—马颈甲,理由如下:
A.这两组甲片的组合结构是上窄下宽,当中窄两侧宽,既向前弯曲.又向两侧后方弯曲,此形态与马颈之前、侧面正好吻合。据推算,组合后顶边长度为60厘米、纵向高度应大于60厘米,恰好适合于马颈的遮护。
B.这两组甲片与马胄及马身甲共出,并叠压在一起,三者密切相关,均应属马甲上的局部。
C.马胄为2件,互相重叠.原文称马身甲亦为2套。这两组甲片也为两个单独的组合体,且上下重叠.可为分属两件马颈甲的旁证。
综合甲片的组合形态、尺寸大小、出土物之间的共存关系及数量对比等方面分析,对甲、乙两组甲片属于马预甲的判断应是比较恰当的。
马颈甲的甲片,仍可依原文分为4型6式(图4-6).需要说明的是,在A,B,C三型中各型同式甲片一因所在排属的不同而大小不等,排列在下的尺寸加大,下排片的顶边长约相当干上排片的底边长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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